(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2009年10月21日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协会章程,结合当前协会分支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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