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
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
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
题 ,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各城市要在郊
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 ,保持必要的养猪规
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
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改
革、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统计、银监、保
监等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 ,根据本意见
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 ,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
件 ,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同时 ,各有关部门要
密切配合 ,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指导地方
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 8 月 31 日前 ,将
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 ○○七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 :农业 生猪 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
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