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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