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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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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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介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处室,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其内容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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