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节选)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安全事件且影响较大;有关情况涉及到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第四条:约谈工作由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组织,约谈时应至少有2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场。必要时可请稽查、审评认证、检验机构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约谈涉及全局性或者重大问题,需要局领导参加的,应至少提前两天报告并经局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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