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的通知

71 4.3
2021-03-23
pdf | 352KB | 1页
正文 简介
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节选)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安全事件且影响较大;有关情况涉及到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第四条:约谈工作由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组织,约谈时应至少有2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场。必要时可请稽查、审评认证、检验机构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约谈涉及全局性或者重大问题,需要局领导参加的,应至少提前两天报告并经局领导同意。
*温馨提示:该数据为用户自主上传分享,如有侵权请举报或联系客服:400-823-1298处理。
chenyi1***
chenyi1***
服务: 4.2
数据量: 7
人气: 205
擅长:电气 给排水 暖通

您可能感兴趣

原价: 20.00
立即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