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的管理,健全和规范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行为,保
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是指依法成立,经山西省财政厅认定,具有从事政府
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不
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资
格认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认定全省社会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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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可以申请政府采购招
标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人民币;
(二)有与其开展政府采购招标
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配
套设施,财务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