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r\n原人事部《关于申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7)27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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