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于使用省财政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其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二、经批准设置了临时筹建机构的大中型项目或重点项目,其管理费用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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