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 、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
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
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 中心负责。各地
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
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
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
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
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
(一)取得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