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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
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
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
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
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
标准的情况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
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