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
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适应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切实
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 ,根
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建立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 1 名 ,由国土资源部
部长兼任 ;兼职副总督察 1 名 ,由国土资源部 1
名副部长兼任 ;专职副总督察 (副部长级) 1 名。
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
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