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r\n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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