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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