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
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豫政办 〔2006〕50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河南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 (豫政 〔2004〕80
号) 的规定, 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
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
和使用,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
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 切实维护被征地
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现结合
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
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是对
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
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
产权人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