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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 1 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
品生产许可证》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 (食品) 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且在 5 年内不受
理其申请 ,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 ,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
品的 , 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食
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