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普遍把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精力放在预结算上,结果是事倍功半,控制的目的没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经济效益。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承包方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虚报、多报工程价款时有发生。监理方对项目的质量、工期予以高度重视,但限于其不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缺乏全面的专业经验和能力,对造价的控制相对薄弱。投资人一般都在结算时再聘请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事后监督,其力度不够,对事前、事中的控制和监管不利,对承包合同、工程月进度款、签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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