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的 ;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
章的 ;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 3 万元
罚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
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 ,给予审查机构
罚款处罚的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审查机构的 ,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