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性移民作为我国工程性移民法的基本原则,往往被简化为对一个既定经济目标的追求。以现代法治理念观察,实践中按身份补偿、权力主导、纯粹的政治动员等是其主要弊端。应当以法律作为规范移民工作的主要形式,在移民法的具体建构中应注意厘清工程性移民法律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并建立正当的工程性移民程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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