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建标[2008]23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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