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建标[2008]23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E200s3 207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编制的《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