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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
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
业名义的;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
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
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
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
包人承担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