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工程师 (工程设计) 执业资格
制度管理暂行规定
(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的管
理, 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 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 (工程设计)为依
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 (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并
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
的人员。
注册工程师只设一个级别, 水利、结构等专业可根据需
要设一级注册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工程师。
第三条 注册工程师按不同的工程性质, 划分为土木、
结构、电气、机械与设备、化工、冶金、环保等15个专业。
(详见附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等, 适用本规
定。
第五条 注册工程师可以组建注册工程师协会, 维护
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人事部、建设部对注册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