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我部对《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进行了部分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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