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 2005年第2 期 Project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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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 号 2005 年 1 月 12 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
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
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
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
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
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