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之二)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统一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市政公
用、电力、矿山、治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
(二)确定考题及考试合格标准;
(三)组织编写统一的《考试指定用书》。
第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职责:
(一) 受理房屋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 按照本规
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查报名者资格;
(二) 组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考试、阅卷和确认
考试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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