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财会》2005年第1期(总第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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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选 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
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
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
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
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
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
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