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简《合同法》)的第286条规定旨在规制工程建设中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情形,但由于法条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如何具体操作规定得并不十分明确,致使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本文将就当前学界对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定性及其观点加以概括并指明自己的观点,同时就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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