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以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要求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不予支持。但对于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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