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专业管理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为方便建设工程企业的设立及职业资格人员的注册,依据《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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