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卷第6期 南方冶金学院学报
2 O04年1 2月 JOURNAL OF SOUTHERN INSTITUTE OF METALLURGY
V01.25.No.6
Dec..2004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效力及其行使
李锴 张明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229(2004)06—0101一03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久治不愈的顽症,施工企业挥之不去的梦
魇。为了解决这一顽症,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
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
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文拟对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