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工程建设完工交付后,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或者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故意不办理验收手续,而当承包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为了把违约责任压缩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以质量、工期、保修等理由,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或者反诉,用以对抗承包人向其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削减工程款金额。笔者通过执业实践,具体分析一下此类现象的法律问题。一、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及竣工日期的确定《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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