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只要查明存在转包给无资质的人的情形时,都会仲裁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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