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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