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
2006 年 3 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房地产
开 发 业 务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发
[2006]31 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了调
整。
1.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做了适当调整。
国税发[2003]83 号文规定,开发产品的预售收
入应按不低于 15%的预计营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国税发[2006]31 号文对这一规定做了两点调整:
一是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
毛利率;二是按开发项目的性质将开发产品区分为经
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预
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 3%,非经济适用
房项目按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
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
得低于 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 15%,
其他地区不得低于 10%。相对于原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