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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30 日内 ,编制单位必须按水利部
的要求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
式两份分送省水土保持局和建设项目所
在的市 (州) 、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签收 ,并由签收单位如实填写“国家立项
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签
收单”。“国家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书签收单”第一联存签收单
位 ,第二联由编制单位报水利部水土保持
司存查 ,第三联由编制单位存查。编制单
位还须将有关市 (州) 、县 (市、区) 水行政
主管部门签收单第二联的复印件报送四
川省水土保持局。
(2)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在四川省水利厅批复之日起 30 日内 ,编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