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 ,合理征用土地 ,妥善安置移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
(一)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
(二) 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 ,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 ,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
(三) 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 ,就地后靠安置 ;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 ,可以采取开发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