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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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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改
革
服
务
做
好
农
村
水
利
档
案
工
作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
的决定》强调 :“鼓励农村集体、农
户以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
利设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
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
随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在
全省各地的贯彻落实 ,农民在自
己的承包地上以股份合作制的形
式修建水利工程的多了 ,承包“四
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治理
的多了 ,合伙经营管理水利工程
的多了。但是如何给农民“定心
丸”,如何减少农民之间不必要的
纠纷 ,如何维护农民、集体和国家
的利益 ,如何使农民经营承包建
设水利工程的权利依法得到保
护 ,是我们在水利工作中经常思
考的一个问题。恰恰此时 ,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
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
业和农村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