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散协)分支机构的管理,根
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关于社会团
体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民管函〔2006〕39 号)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散协章程,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中国散协的分支机构,是中国散协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
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中国散协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
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中国散协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散协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散协章程的规定,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议通过,并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中国散协的分支机构是中国散协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
散协承担。
第五条 中国散协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