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各级水利部门,在市政府和省厅的领导下,在市、县土地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国土籍11号《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水利厅、土地管理局苏水管(1993)35号、苏土籍(1993)33号《关于下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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