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第四十五条规定,“农业的生产投入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国家应当给予扶持”。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也在第二条、第十一条中规定,“劳力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至20个劳动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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