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根据原劳动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担任或准备担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资格认可,取得相应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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