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就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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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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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介
海关总署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1994)03号文通知,从1994年3月20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对空调冷凝器用的内螺纹铜管、空调压缩机、复印机用的零、部件共4个税号实行暂定税率。附表中所列货品名称还必须属于其相应税号所包括的商品范围,方可按此办理。其中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和边境易货进口附表中所列商品,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减半后,税率低于暂定税率的,可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暂定税率,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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