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错误行使者违约、另一方一般不违约。所谓“正
确行使”应符合《合同法》所有相关规定和理念。
第五,至此,可以分别得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相
应于延误事件的延误责任 日期表。在分别删除各自
重叠延误责任日期后(发包人或承包人在同一时段
以内出现多次延误事件),便分别得出发包人和承
包人延误责任日期表,从而达到量化的目的。
第六,根据双方延误责任 日期表,兑现违约责
任:除按《范本》约定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非同期延
误违约责任外,对剩余的同期延误段按上述前提不
应给予承包人工期延长。对此笔者建议:一是承包
人必须赶工;二是鉴于发包人同时违约,不宜完全自
费赶工,应给予补偿,补偿的数额可取逾期完工违约
金之半(有约定按约定)。取逾期完工违约金之半
的设想在于:在同期延误的天数内,若承包人赶上工
期,按期发电利在发包人,这时发包人给予了补偿;
若承包人赶工不力,承包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