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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改革探索0 责任编辑 马殿敏 ’《农村电气化’1995年第12期
1 关于警理俸翻同■
’目前,小水电企业管理体1目l的
落实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政企不
分,业主、债主不清,权责不明。由于
一 些地方攻_府的职能还未加速转
变,小水电企业的生产经营机1目l也
随之面转换缓幔.因而,直接或间接
地1目l约着小水电企业生产力的解放
和发展,导 致一些小水电企业的经
济效益徘徊不前,甚至负债经营的
状况 。
作为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电
力主管部门,本应在《企业法》及有
关法规中所界定的范围内+按照有
关政策、方针的精神,充分发挥其领
导 服务、规划、指导、监督的行政职
能作用,领导本地区的小水哇 业,
为本地区的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
民生活的改善,谋其政,司其取。为
本地区的小水 电企业 排忧解难 ,维
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