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助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财政厅 局
,
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行
为
,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
,
维护注册会计师
的合法权益
,
保证执业质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 》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的有关规
定
,
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
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 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
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
二
、
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
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应当由一
名对审计项 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
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
二 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