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规 473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
分所有关注册管理事项的通知
(2001年 5月 24日 财政部财会 [2001]1024号发布)
为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事务所)跨省设立
分所的注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事务所跨省设立的分所的日常注册管理工作,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由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
师协会 (以下简称 “省级注协”)负责。
事务所设立分所后,总所的从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不应
少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2000]
28号)第六条的规定,并应设立健全的执业质量控制、业务开
拓及培训等部门,在业务、管理等方面发挥调控作用。
二、事务所跨省合并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应当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自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