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既要遵循审计规则,又要受到法律制度约束。然而关于独立审计准则能否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基础,司法界与审计界存在较大分歧。司法界普遍认为应以审计结果的偏差程度作为审计质量评价的核心;审计界则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基础。对此笔者认为其核心在于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之争,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在程序、结果正义中,司法与审计的共通性,说明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基础的原因及意义,并提议在确认审计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务会计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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