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超出正常风险范围,制约了建设项目的实施。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大规模铁路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合同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规定,参照地方政府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的方式,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和风险共担的原则,现对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格差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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