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教育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区财政厅 区教育厅 2002 年 7 月 24 日 桂财教[ 2002 ]30 号通知印发
第一条 为保证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教育项目工程
(以下简称“教育项目工程”) 的顺利实施 ,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项目工程”项目资金包括 :自治区“教育
项目工程”专款、项目县配套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教育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原则 :严格按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 ]39 号) 中所确
定的项目计划 ,专款专用 ,确保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自治区、地 (市) 、县财政开设“教育项目工程”资金专户。
(一)专户的设置
11 自治区指定工商银行为“教育项目工程”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