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的几个问题——关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与适用
在不同的理论背景下,无权处分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多有不同。由于我国在《合同法》立法时民法上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因此,德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与我国《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学者之间围绕\"第51条\"的适用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实质上是对处分、无权处分等概念不同理解所造成的。弄清无权处分的概念并使之与我国民法理论体系相协调,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第51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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